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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巴彦淖尔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速递
2020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在未经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的许可下,通过拼装、整形、重新喷漆等方式,假冒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HOWO”牌牵引车,侵犯中国重汽集团有限公司多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二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建议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还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企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并通过个案释法,树立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培育创新自主自有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