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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鄂伦春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收回面积600平方米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无偿收回逾期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情回顾
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用地企业于2020年6月取得大杨树镇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00平方米,约定动工日期2020年7月,该公司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一直未动工开发,2021年11月,旗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地块为闲置土地,至检察机关发现该案件线索时,该地块仍处于闲置状态已逾期两年,符合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行政主管部门旗自然资源局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
9月14日,鄂伦春自治旗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避免土地闲置。旗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向旗政府请示,建议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11月10日,旗自然资源局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目前,该地块正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