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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赤峰市检察院: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意见

时间:2018-02-12  作者:沈静芳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最高检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后,内蒙古赤峰市检察院为深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证实犯罪、司法审查和诉讼监督职能作用,经数易其稿,制定出台了适合本地特点的《赤峰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检察长统一领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结合赤峰检察工作实际,确定重点、专项、随机三个评查种类。每位检察官被评查的案件数不少于本人全年办案量的百分之五,且最低不少于2件。重点评查根据需要落实“三见面”。对有重大疑点的案件,评查人员可以走访、约谈等方式,着重了解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其他人员违法干预司法办案等情形,分别形成见面情况记录,相关内容要在案件评查报告中予以阐明。实行案件评查“双随机”分配机制。评查人员随机抽取,评查案件随机确定。

  评查结论确定后,除通报评查结果、强化问题整改外,根据案件评查结果等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检察官管理措施:被评定为优质案件的,通报表扬,纳入类案指引,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项目依据之一;被评为瑕疵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院以月为单位扣发绩效奖金;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的,由所在院以季度为单位扣发绩效奖金,并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中”或“差”等次;被评定为瑕疵或者不合格案件,且被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延期晋升、降低检察官等级、责令退出员额检察官等处理;检察官在办案中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评查人员在全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中统一调配,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与评查。对于评查中的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专家、学者从法律实务及理论层面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明确案件评查的办案任务定位,将评查工作计入评查人员业绩档案,纳入绩效考核,兑现绩效奖金。严肃评查工作纪律,评查人员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以及有其他违反纪律情形的,视情节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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