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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骄子受人蛊惑成“帮凶”,检警协作迷途羔羊再“归航”

时间:2022-12-13  作者:陶险峰 薛菲  新闻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字号: | |

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没想到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转账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在收到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误入歧途的在校大学生刘某、邓某感慨地说。


在校大学生被他人蛊惑

掩饰隐瞒成电诈帮凶


刘某和邓某系湖南某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222月,刘某在长沙市结识了一位朋友,该朋友称出借银行卡帮其转账可给付相应的好处。刘某便询问同学邓某是否愿意将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得好处。邓某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进行不明资金转账的情况下,将自己银行卡、手机等交给对方操作。后邓某的银行卡收入违法资金5万元,对方带领邓某取出其中2万,剩余3万元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冻结。刘某与邓某分别得到好处费500元。经查,邓某出借的银行卡涉及该旗一起刷单返利类电信诈骗案件。


检警协作追赃挽损

合力挽救迷途大学生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刘某、邓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诉讼阶段,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鄂托克旗公安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对该案案情进行充分了解,并对案件材料细致审查,就该案如何处理及如何挽救刘某、邓某这两位涉罪大学生展开充分交流和探讨,向其所在学校及户籍所在地调取相关证明材料,深入了解其日常表现。



经调查,刘某、邓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同时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在办案中做到办案与追赃同步,打击与挽损并重,检警两家携手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主动联系刘某、邓某的家长,督促积极退赃退赔。经过沟通其二人家长向被害人赔偿了2万元,邓某卡内转入的剩余3万元也由公安机关冻结及时止损,二人得到的好处费也已依法扣押。被害人涉及邓某银行卡的诈骗资金已全部得到挽回,其对刘某、邓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希望从轻处罚。


检察听证+不起诉+训诫

引迷途学子归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在校大学生刘某、邓某因不懂法而触犯了法律底线,考虑到一旦给其贴上犯罪的标签,不仅严重影响个人学习生活,也会给社会带来后遗症,根据最高检、教育部《关于印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精神,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应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综合考虑本案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且被害人损失已得到赔偿和及时止损、嫌疑人已真诚悔过等情况,应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遂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后,该院就该案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参加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同时将拟处理决定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充分听取了办案人员意见。同时,检察官对刘某、邓某进行训诫,要求他们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对刘某、邓某家长进行教育指导,督促其担负起监管职责。最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邓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不少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易受所谓朋友”“老乡等不法分子蛊惑,出借、出租、出卖两卡,沦为犯罪工具人。检察官提醒广大学生,帮人转账不可为,切勿出借、出租、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各种第三方支付及社交媒体账号,切莫因贪一时小利而耽误学业和美好前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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