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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保护少年儿童权益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推进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切实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从全区各地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出5件,予以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目录 

    

  1.严惩密接人员性侵犯罪 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2.联合群团组织  挽救迷途少年 

    

  3.严惩监护侵害犯罪  强化监护责任监督 

    

  4.督促配强校园保安  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5.法治副校长全面履职  学校多年难题得以解决 

 

  案例一 

  严惩密接人员性侵犯罪 

  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Y某某在其女朋友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工作期间,在该校外托管机构学生宿舍、卫生间及宾馆等场所,多次对寄宿在该托管机构的被害人J某某实施强奸、猥亵行为,2020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Y某某犯强奸罪,犯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履职情况】 (一)介入引导侦查,准确指控犯罪。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家属报案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检察机关立即指派专业未检检察官介入侦查,提出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高检院指导性案例要旨,准确认定被告人Y某某犯强奸罪既遂,且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对Y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二)落实特殊制度,主动司法救助。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各项未检特殊制度,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害人J某某指派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鉴于被害人J某某身心受损又无法从被告人W某某处获得赔偿,依法为被害人J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20000元。 (三)依法履职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本案中,被告人Y某某有两次强奸犯罪前科,但仍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进一步调查发现当地还有其他校外托管机构未取得经营资格违法经营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围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公立寄宿制学校建设、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管理等问题,向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当地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决定建设寄宿制学校满足农牧区学生和留守儿童寄宿需求、组织多部门集中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出台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积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同时,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密切关注系统性、源头性问题,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助力基层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以监督有力促治理长效,以治理长效促保护常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取得一定成效。 

  

  案例二 

  联合群团组织 

  挽救迷途少年

 

  【基本案情】 李某某(犯罪时17周岁)和张某某(犯罪时17周岁)系同学,二人相约在国庆假期外出旅游。因李某某的父母不同意支付其旅行费用,李某某遂与张某某提议盗窃电动车,出卖后用作李某某的旅游费用。2020年9月22日凌晨,李某某、张某某在某商务大楼下盗窃价值人民币3531元电动车一辆。张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放在网上售卖,失主发现后佯装交易,将二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辆发还失主。2021年2月5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履职情况】 (一)保障特殊制度落实,构建社会支持体系。2017年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与团委共同设立青禾青少年服务中心,通过大量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观护帮教、落实就学就业安置等工作,逐步总结出呼和浩特地区司法社工服务经验,为案件办理提供多方支持,后被确定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首批试点单位。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联合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11个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通过自主研发“卓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云平台,收集问题线索,共同解决辖区内人民群众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痛点和难点,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综合保护。 (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为妥善办理案件,检察机关依托“青禾青少年服务中心”对二人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李某某家境普通,重视朋辈友谊,好面子,母亲较为强势;张某某家境宽裕,学习成绩较好,父母宠溺;二人系在校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较为规律、基本能够服从学校管理,父母均具有监护能力和意愿,案发后认识到错误,并感到愧疚。结合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某、张某某相对不起诉,并举行不公开听证会,二人当场道歉,各方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2021年1月,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宣告暨训诫仪式。 (三)多举措教育、感化、挽救,预防重新犯罪。为进一步改善李某某、张某某的不良行为习惯,检察机关在征得李、张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决定联合团委、妇联依托“青禾青少年服务中心”对二人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不起诉帮教。一是针对李某某与父母沟通不足的情况,组织其参加关爱孤寡老人、探访留守儿童等公益活动,丰富对社会的了解,以便理解父母;针对张某某自控能力较差,为其安排心理辅导课程,帮助其学会自我控制和情绪管理;二是通过观看法治视频、参加法治讲座等多种方式,对二人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对李某某、张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对双方家长开展了定向家庭教育指导。经过三个月的不起诉帮教,目前二人表现良好,李某某和母亲的关系明显改善,张某某摒弃了不良生活习惯;二人学习态度积极,正在全力复习备战高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新修订“两法”,在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多方联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不起诉帮教,预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成功案例。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贯彻两法精神,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构建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严惩监护侵害犯罪 

  强化监护责任监督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被告人W某某与S某某结婚,S某某与前夫所生子女Q某某与二人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W某多次对未满14周岁的Q某某实施强奸、猥亵行为。2020年3月,Q某某怀孕就医,家属报案,被告人W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决W某某犯强奸罪,犯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一站式”询问取证。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检察机关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检察官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查取证。同时,积极启动“一站式”办案机制,在“一站式”办案场所对被害人Q某某进行询问,并由值班医生完成身体检查、物证提取等工作,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反复询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借助专业力量,及时心理救助。被害人Q某某被继父W某某性侵怀孕引产,身心创伤严重,几乎对生活失去信心。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主动与被害人Q某某建立情感链接,开展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同时,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对被害人Q某某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被害人Q某某逐步与心理咨询师和检察官形成良好互动关系,实现了从放弃学业到顺利升学、立志成为人民教师让更多未成年人接受性教育的良好转变。 (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被告人W某某作为被害人Q某某的监护人,对被害人Q某某实施性侵害,严重侵犯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被告人W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人W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四)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提高履职能力。本案中,S某某作为被害人Q某某的生母,在与被害人Q某某、被告人W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及时发现被害人Q某某遭受性侵害,未能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当地妇联的大力支持下,围绕法律知识、亲子交流、职业技能等内容,对S某某开展“菜单式”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为被害人Q某某创造有利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严重监护侵害行为,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主动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同时,依法督促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侵害人的监护人资格,发挥了法律的威慑督促作用。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不力行为及时干预,帮助监护人强化履职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尽力优化未成年被害人成长的家庭环境。 

 

   案例四 

  督促配强校园保安 

  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 2020年春,我区某基层院检察长担任某中学法治副校长,开展“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工作过程中,了解到该中学安保力量薄弱,存在遇突发事件无法有效保护学生安全的隐患。经对辖区30余所中小学安保力量详细调查,进一步发现当地中小学安保力量不足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予以解决。最终,推动当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30余所中小学配备了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把平安校园建设做到了实处。 【履职情况】 (一)法治副校长全面履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当地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历史半个多月,对辖区32所中小学校园安全保卫人员情况详细调查。经调查发现99名校园安保人员均为临时聘用人员,平均年龄高达56.5岁,超过60岁的有36人,年龄最大的已达68岁,安保队伍存在年龄普遍偏大、身体素质偏弱、专业素能不强等问题,校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鉴于暴力伤害中小学生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督促主管部门严格履职,切实配强校园安保力量,决定探索开展涉未公益诉讼工作,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二)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推动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检察机关在深入研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梳理了教育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议教育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园保安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在发出检察建议后,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主动多次与教育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协助教育部门争取政府支持,促使教育部门及时转变工作思路,两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积极向政府请示汇报。 (三)主动凝聚多方共识,促进形成综合保护合力。在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推动下,当地政府克服资金短缺的实际困难,决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统一解决。经过招投标,一家专业保安公司中标,为辖区32所中小学提供专业化的保安服务。配备的保安人员全部经过岗前专业培训,从门卫岗位、巡逻任务、值班要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共进行27项专门训练,并根据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定期继续开展。教育部门坚持对校园安保工作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与保安公司及时沟通解决,有效筑牢校园安全保卫防线。 【典型意义】 检察长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作用,在担任法治副校长讲好法治课的同时,主动回应学校需求,在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方面担当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教育部门切实履职,加强校园安全建设,最终共同推动当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彻底解决了辖区中小学校园安保力量薄弱的问题,取得让孩子更安全、让家长更放心的目标。本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未检案件集中办理后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上的有益探索,进一步拓宽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新路径。 

  

  案例五 

  法治副校长全面履职 

  学校多年难题得以解决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我区某地一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商住项目施工过程中,将某学校校园围墙及围墙内的教职工餐厅强行拆除。后双方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又签订《补充协议》。但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开发的房屋交付学校,学校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无果。问题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国家利益持续受损,校园安全也受到影响。 【履职情况】 (一)法治副校长全面履职。近年来,当地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不断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方面的合作,要求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在讲好法治课的同时,要立足检察职能,回应学校需求,通过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临界预防、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全面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本案中,学校在检察长担任该校法治副校长后,主动向检察机关反映,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得以及时准确抓取问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二)深入调查取证,主动回应需求。法治副校长在收到学校的请求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干警深入分析研判,确定由副检察长直接承办。随后积极开展初查工作,查阅相关法律依据,主动对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依法调取相关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又实地进行踏勘走访。同时,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学校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立足监督职能,依法督促履职。经过前期工作,检察机关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依法向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派人实地察看现场了解情况,积极帮助学校推进民事诉讼顺利进行。2020年11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学校支付房屋折价款200百余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地检察机关检察长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主动为学校排忧解难。本案中,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后,主动回应学校需求,立足法律监督职责,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维护校园安全。最终成功推动涉及多方、多年未能解决的复杂问题得以顺利解决。该案的办理也集中体现了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特别是凸显了公益诉讼职能在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领域独特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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