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蒙文
 
头部蒙文
今天是 支持IPv6网络
您的位置:首页>司法办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锡盟检察分院制定出台办法 构建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监督机制

时间:2019-06-11  作者:额尔敦其木格 宗艳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防止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锡盟检察分院研究制定出台了《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关于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监督职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履行,并且指出该部门发现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线索时,可以采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调取同监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单、调取监控录像或者收集能够证明混押混管的图片资料等共7项措施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同案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已决犯与未决犯混押混管时,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基层院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依据。 

  该《办法》强调了上级院在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案件的纠正和整改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提出分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建议其督促看守所予以纠正,形成了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机制。 

  该《办法》要求了人民检察院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信息告知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同时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监督纠正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情况及时告知本院负责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该《办法》规范了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案件的办理,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纠正看守所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案件,应当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受理、审查,并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严格依法办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形成了规范、完整、全面地办案机制。 

  该办法的执行将有效地防止看守所发生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的情形,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检察力度,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友情链接
其他链接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抖音
抖音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