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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专题|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溯源而查溯源而治的工作进路

时间:2022-07-05  作者:李萍 许庆涛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强调要学习推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诉源治理是“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实践。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上医治未病”,诉源治理“见之于未萌,治之于未乱”,既是矛盾化解方式,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民事检察监督既包括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案件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行为、执行行为的监督,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以精准监督促进诉源治理不仅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破解新时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理念与诉源治理的价值体系具有同一性 

  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纠正法院在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由此带来的不法后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公平正义。民事检察监督是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集合体,而精准监督便是通过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具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的案件,一方面依法监督法院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通过监督程序的运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实质性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精准监督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顶层设计,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理念革新。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指出“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民事检察要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不搞粗放式办案,防止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精准监督理念的最终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实践证明,“枫桥经验”是做好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一件法宝。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的化解难度和消耗成本远大于之前。诉源治理作为“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实践,其核心要义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具体而言,诉源治理就是注重从源头进行矛盾纠纷的识别和排查,有效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量;构建完善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谱系,以多元的纠纷化解方式和治理手段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不仅实现结案,而且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来自《黄帝内经》的古老谏言,对当下依然具有启示:司法办案所追求的,绝不仅是个案的解决,更是矛盾关系的修复,是社会公正的实现,是切实为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信心和保障。只有注重诉源治理、溯源而查,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对抗,厚植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诉源治理的最终目标与精准监督具有同一性。以精准监督促进诉源治理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需求的应有之义。 

  二、精准监督理念是开展诉源治理的重要保障 

  治未病比治已病更难。治已病,症状全显,易于判断和对症下药。未病,症状不明,甚至毫无征兆,不仅需要更高深的见微知著能力,更需要有敢于提出问题的担当和能够解决问题的实力。诉源治理通过多元化预防、治理手段,有效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量、实质性化解矛盾,平和社会发展中的摩擦,减少社会中的戾气。但如何在诉之前找到“源”?如何将纠纷消于无形?对民事检察而言,答案在于坚持精准监督理念。诉源治理并不是“和稀泥”,而且也和不了“稀泥”。实践证明,“和稀泥”治标不治本,甚至连“标”也治不了,只会留下更大的冲突隐患。只有把诉的深层次根源找出来,对症下药,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精准监督意味着全面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规律,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应用准确识别,这样才能既治已病,更治未病。 

  精准监督不仅能促进对真正诉源的治理,也能对“虚假诉源”进行治理。虚假诉源是指虚假诉讼,也称“打假官司”,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以达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近年来,一些当事人受利益驱使,制造虚假诉讼案件,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比起真实诉源,“虚假诉源”对社会诚信和秩序的破坏力更大,对诉源治理的阻碍也更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全国检察机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与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严肃治理虚假诉讼,有力捍卫了公序良俗,推进了社会治理。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约2.7万件。通过惩治已经存在的虚假诉讼,对潜在的此类诉讼行为形成震慑,预防“破窗效应”,达到减少“虚假诉源”的效果。聚焦重点领域开展精准监督,是治理虚假诉源的有效办法。 

  三、以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促进诉源治理的工作进路 

  实现以精准监督促进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积极践行能动履职的理念,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树立“治未病理念”,不断提升民事法律专业水平,以精准监督有力促进诉源治理 

  治未病既需要高深的见微知著能力,更需要有敢于提出问题的担当和能够解决问题的实力,必须贯彻精准监督理念。以精准监督理念审视案件,才能看透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背后的“源”。通过追踪溯源,提前施策,可预防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效果。“精准监督”是一个很高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实现“精准监督”能够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障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实施后,对民事审判法律适用和法律监督的要求更高,对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注入了体系化思维和实体法基础。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则提供了制度供给和保障。 

  以精准监督促进诉源治理要求检察人员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理论到实践都具备极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民事检察人员应注重专业能力的培养:一是提高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应用是否准确的识别能力,发现民事案件裁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精准的监督意见;二是举一反三,不局限于就案论案,找准案件背后的矛盾点,练就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二)注重系统思维,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善于借助外部力量,运用多元化手段化解纠纷 

  精准监督作为加强诉源治理的重要手段,也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工作着眼点不仅局限于个案公正,还应注重系统思维,从整体出发,注重实现系统整体功能的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既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前端,做到矛盾不上交、不升级;又要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诉源治理、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一方面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一体化优势,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案件,上下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有助于尽早化解纠纷,防止矛盾升级。另一方面注重检察机关内部横向各部门的配合,“四大检察”在诉源治理中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便于从各个不同侧面消除矛盾根源。尤其要从基层诉源治理入手,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如,在民事检察公开听证中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对个体的尊重,让公平正义看得见,让当事人的声音被听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如积极借助党政机关构建的基层社会治理机构和群众自治组织等,促进矛盾化解和源头治理,通过多元化的综合治理手段实现司法公平裁判、定分止争和修复社会关系的最优效果。三是倡导检察和解。检察和解作为民事诉讼监督中的工作机制,通过在监督环节引入人民监督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外部专业力量,不仅能够增强司法公信力,而且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实现诉源治理。 

  (三)依法规范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敢为当为,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诉源治理不是无原则地迁就或妥协,更不能久拖不决。依法规范开展诉源治理,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减少社会摩擦。中央《意见》指出,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检察人员要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对于中央《意见》中指出的突出问题,应敢于担当,不能对纠纷久拖不决或视而不见,借诉源治理回避监督职能。民事审判和民事检察监督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民事检察监督从来都不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破坏者,而是维护者。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应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善于总结成熟的办案经验,为社会治理贡献检察智慧 

  新时代,检察机关的工作形态也响应时代发展,呈现出跃进的姿态。从被动收案到主动监督,再到能动履职,新理念对检察机关工作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要以能动履职的工作方式自觉、主动融入治理,在具体工作中敢为会为。与中立、消极的民事审判权不同,检察监督权具有积极、能动的属性,不应仅局限于个案纠错,对于反映普遍性问题的类案,因其涉及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更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职。 

  精准监督既要注重典型个案的示范作用,也要强化类案监督的规模效应,在尊重法官独立审判权、合理自由裁量权和地方民事习惯的前提下,精准选取民事裁判类案监督样本,精细统筹民事裁判类案监督方式,做好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的结合,以点带面,放大效应,从根本上实现同案同判、服判息诉,实现民事裁判的普遍正义。民事检察监督既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要注重从国家治理层面化解社会矛盾,为国家治理提供高水平的检察建议和检察智慧,心怀“国之大者”。 

  作者:李 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许庆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8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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