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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价值与路径

时间:2019-10-15  作者:滕艳军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进入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和不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监督意见的监督模式。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具有诸多功能。对检察机关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对人民法院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对社会治理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于2018年10月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时,着重指出了当前“多数案件限于个案办理、就事说事,类案监督不够”的问题。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笔者拟对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内涵、价值与路径等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完善类案监督机制、提升类案监督质效有所裨益。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内涵和外延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进入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和不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监督意见的监督模式。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中存在同类案件和同类问题两个维度,在狭义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中,同类案件主要以监督案由进行划分,同类问题则主要指向相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或相同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二)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三)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这里的前三项情形,实际上即为狭义上的类案监督问题。广义的民事诉讼类案监督中,同类案件可以根据监督案由、监督事由、监督方式、监督对象等不同依据进行划分,同类问题则不局限于相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违法问题,还包括对各类型案件所呈现出的发展趋势、背景因素等其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改进建议。

  尽管类案监督是相对于个案监督而言的,但并不是个案监督的简单集合。有学者指出,类案监督突破了个案监督的局限,具有更强的预防功能和监督刚性,它打破了就案论案的单一模式,用系统方法把“类案”放在一个“盘子”里进行对比、分析、判断,进而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它跳出了“个别正义”的小圈子,能够发现、解决带有共性、普遍性等机制、体制上的问题,追求实现普遍正义。同时应当注意到,通过精准的个案监督,即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价值和功能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检察机关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如果上下级检察机关对抗诉标准把握不一致,就会影响抗诉效果。特别是在抗诉必要性标准的把握方面,如何综合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维护司法既判力与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等,均需要通过类案标准加以指引。通过类案监督来统一监督标准,可以避免因检察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

  二是对人民法院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问题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直接诱因。检察机关对类案进行审查、对比分析后作出的类案监督意见,能准确、全面地反映违法问题的整体情况,突出相关违法问题的严重性,更容易引起法院重视,被法院接受,进而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类案监督在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同时,亦有利于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是对社会治理而言,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检察机关在对类案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类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进而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其开展治理、改进工作,进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具体路径

  加强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动类案信息收集和研判。开展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必须树立科技借助的理念,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来推进和实现。要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统筹研发智能辅助办案和管理系统,完善关键信息自动抓取、类案分析、结果比对、办案瑕疵提示、超期预警等功能,助力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要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促进与其他政法机关案件信息网上流转和业务协同办理,自动分析办案信息,加强动态监督。要加强法信App等智能化办案软件运用,提升工作质效。

  二是细化类案分类,明确类案监督内容。从案由来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分为合同类、物权类、婚姻家庭类、侵权类等类型,其中合同类纠纷约占案件总数的65%,而合同类纠纷中又以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居多。从监督事由来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主要集中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三类。从监督方式来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分为抗诉类、再审检察建议类、检察建议类等类型。从监督对象来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分为判决类、裁定类、调解书类以及审判违法行为类、执行类等。上述分类还可进一步细化,例如适用法律错误类案件又可分为认定法律关系主体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认定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等类型。应当说,每一种类型的案件都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在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研究中要注意细化案件分类,把握好各类案件的监督内容和重点。

  三是探索类案监督方式,保障类案监督效果。目前,实践中采取的类案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检察机关针对类案反映的问题,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要求法院纠正错误、规范司法行为。例如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达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类案检察建议,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公告送达中主要存在适用公告送达存在不当、公告送达方式不规范、公告送达内容不规范、公告送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并提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完善现行司法解释或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以及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等建议。二是检察机关在类案分析的基础上,邀请法院以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互相交换对类案存在问题的认识,推进司法标准统一。三是检察机关对一定时期内的总体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后通报给相关法院,同时提出相应的监督意见。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新途径,应当积极探索类案监督的有效方式,并以此保障类案监督取得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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