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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16  作者:  新闻来源:内蒙古铁路检察 【字号: | |

  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联合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助力平安内蒙古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内蒙古铁检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了“铁路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1.乌海市境内铁路“包兰线”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西乌珠穆沁旗牧民违规放养牲畜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列车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案 

  6.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养殖企业违规处置动物尸体及医疗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7.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辆段周边消防隐患危害铁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牙克石至满归铁路线上跨线侵限危害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9.正镶白旗星耀镇轻硬质飘浮物侵入铁路保护区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包兰线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乌海市境内铁路“包兰线”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铁路交通安全  违法建设  堵塞河道  撤回起诉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在泄洪桥上下游河道违法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等行为导致河道堵塞、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督促履职尽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的铁路包兰线下行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承担着汛期重要的泄洪任务。当地村民鲁某某在K368+231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造成该处河道严重堵塞。2018年9月当地暴雨,乌海市千里山水库泄洪时,因河道堵塞导致该桥泄洪不畅,洪水漫过泄洪桥桥底,部分导流堤、桥头道床、路肩墙、护锥坍塌,泄洪桥梁险些被冲毁,区间铁路线路行车被迫中断长达12小时。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工务段主动向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该线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并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2019年8月8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勃湾区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疏通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对阻碍行洪的农作物及树木进行清理,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其行洪能力。

  2019年10月8日,海勃湾区政府向检察机关回函称已完成对河道的治理工作,对于当地村民在河道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已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农作物,恢复河道原状,平整上游河道。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的其他五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整改恢复情况良好,但K368+231泄洪桥处鲁某某违建占据河道的情形仍然存在。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9日,鉴于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准备起诉。同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消除铁路交通安全隐患。

  2020年2月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疫情为由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为尽快解决铁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多次与海勃湾区政府座谈协调,督促其成立由海勃湾区政府办、水务局、征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同年5月29日,海勃湾区征拆局与当地村民鲁某某签订征拆协议,拆除了其建设的房屋、大棚、圈舍共计5793平方米,自建住房271平方米,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作物,恢复了河道原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确认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已全部消除。因海勃湾区政府已全面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铁路泄洪桥具有双重功能,不仅是铁路运输线路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也是沿线地方的重要防洪工程。本案中,当地村民在河道内种植树木、修建建筑物,影响泄洪桥功能,严重威胁当地铁路交通安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未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恢复河道畅通,有效保障了铁路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在诉前已部分履职的,案件起诉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全面整改落实的,综合考虑其整改效果,也可以依法主动撤诉,争取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案例二 

  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交通安全  跨区域协作

  【要 旨】 

  铁路交通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公共利益。铁路检察机关依法向铁路沿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地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及时消除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110国道北侧山上的马留沟(位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和脑包沟(位于包头市石拐区)长期积水,从山上下泄,致使京包客专601km+900m至605km+500m两侧(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积水不断增多,造成该段铁路以及并行的京包货运线路基松软变形,轨道几何尺寸变化加剧,动车车速被迫降低,严重威胁铁路交通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1月13日、12月27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分别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和石拐区人民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铁路交通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发出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多次与包头市人民政府、东河区人民政府、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和石拐区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座谈,建议由包头市人民政府牵头,多区域联动合作解决铁路路基两侧积水增多影响铁路交通安全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之后,2018年11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组织东河区人民政府、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包头市水务局、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由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铁路固基方案,各旗县人民政府配合整改;由包头市水务局牵头编制各区域沿山防洪治理方案,科学解决该铁路路基两侧积水问题。目前,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已抽排见底,铁路固基方案基本落实,铁路交通安全隐患业已消除。

  【典型意义】 

  铁路交通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铁路检察机关依托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督促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开展跨区域联合行动,彻底解决了铁路客运专线两侧积水问题,消除了威胁铁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

  案例三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破坏铁路防护林  劳务代偿

  【要 旨】 

  针对铁路沿线村庄村民非法破坏铁路防护林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被告人以劳务代偿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参与铁路防护林补植保活,修复受损公益,恢复铁路防护林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维护了铁路周边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贾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在位于京包线722Km+229m至722Km+627m线路北侧铁路油松林带处开垦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贾某某在该片土地种植农作物一年后,认为油松林带影响了其种植的农作物生长,遂产生了要毁坏油松的想法。2017年6月上旬,贾某某先后三次在凌晨5时许采取挖开油松的根部土壤、对油松根部进行削砍破坏后再将土壤回填的方法破坏铁路油松53株,油松林带长度400余米。

  贾某某非法破坏铁路防护油松林,致使社会公益受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林业总厂专家认定贾某某采取此方法破坏的油松,由于根部受损会陆续干枯死亡。截止至2018年8月10日,已有24株油松干枯死亡,经鉴定价值42800元,另外29株尚未死亡但已无法存活的油松价值5966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贾某某故意毁坏铁路油松林的行为破坏了周边自然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5月9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多次前往受到破坏的铁路油松林所在地、贾某某居住村庄调查取证了解情况,经调查贾某某故意毁坏铁路防护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贾某某及其妻子均身患疾病,三个子女生活也十分贫困,难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创新修复方式,对贾某某批评教导后,要求其在相关机关的现场指导下对其破坏的油松进行了补植。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对贾某某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对其补植的油松承担三年的管护责任,并保证补植的树苗存活率达到90%。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多次前往案发地察看贾某某补种的油松树苗生长情况。2020年3月1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整改“回头看”工作,发现补植的树木中有20株未成活,4月底,检察干警帮助贾某某共同补植油松20颗,并持续督促当事人履行看护义务。目前,补种的53颗树木已全部成活。

  【典型意义】 

  铁路防护林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稳固路基、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作用,是铁路线路的一道绿色屏障;同时铁路防护林也具有改善周边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等功能,依法保护铁路防护林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本案是内蒙古铁检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案中兼顾考虑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赔偿损失的客观情况,不是机械办案或一诉了之,而是灵活把握创新修复方式,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允许被告人对铁路防护林补植保活,并持续三年承担管护责任,及时恢复铁路防护林的完整性和功能性,保护了铁路周边的生态环境。不仅拓展了涉铁刑事案件公益诉讼线索,同时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案例四 

  西乌珠穆沁旗牧民违规放养牲畜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异物侵限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放养牲畜 公开听证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逼停列车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同时组织公开听证,督促、协调政府机关、铁路企业、牧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锡林郭勒盟是内蒙古自治区主要的畜牧区,也是东三省重要的煤炭供给地,煤炭输送主要依靠铁路交通。

  2021年1—5月在西乌珠穆沁旗辖区内铁路沿线发生35起牧民放养的牲畜进入铁路线路造成火车停车事件,8月25日至9月12日,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4起牲畜逼停火车事件。牛羊等牲畜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列车采取非正常紧急制动措施,易造成行车安全隐患,如果列车与牛、马等体重较大的牲畜相撞,可能导致列车脱轨等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牲畜是当地牧民主要收入来源,牲畜撞死撞伤也会使牧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当牲畜与铁路相遇,私益与公益“碰撞”,需要检察公益诉讼厘清矛盾、监督履职,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经调查查明,涉案地段的牲畜主要为西乌珠穆沁旗牧民饲养,依据《铁路法》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的行为负有行政监管职责。2021年8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9月1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与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采取上下一体联合办案模式,跨区域在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检察听证会,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当地政协委员及护路联防办公室主任等作为听证员,旨在查找牧民在铁路沿线放养牲畜类似情况频发的症结,充分听取行政机关和相关主体代表的意见,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推进问题整改,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参考。听证会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西乌珠穆沁人民政府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铁路沿线牧民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在辖区内铁路沿线设立警示标识,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严格按照“双段长”制要求,统筹协调牲畜进入铁路线多发地段铁路防护网维修和加固等重点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成立了铁路安全隐患问题排查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西乌旗铁路安全隐患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6大项21小项工作任务,提出了6项工作要求,审议通过了《西乌珠穆沁旗招募铁路联防员实施方案》,对辖区内铁路沿线6个苏木镇28个嘎查招募了32名铁路护路联防员,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巡逻排查及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涉铁苏木镇开展铁路安全隐患问题联合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整改到位,销号解决了34项铁路隐患问题。制作印发汉蒙文《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宣传手册》《铁路“双段长”制护航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宣传手册》15000册,采用入户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铁路护路法律法规宣传。与铁路站段召开“双段长”动员部署会及第一次全体会议,共同修复、加固违规放养牲畜多发地段的铁路防护网。该辖区内牲畜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逼停列车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已得到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牲畜进入铁路线路威胁铁路安全事件频发,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长期困扰草原地区的“老大难”问题。呼铁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进问题整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为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通过召开检察听证会使当地政府进一步认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铁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形成崇尚法治、保护公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列车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卫生安全  防治结合  专项整治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铁路列车集便器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督促铁路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法定授权,加强列车集便器公共卫生安全的防护管理,做好粪便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及时消除潜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风险,全面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列车集便器的维护清理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铁路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及时消除潜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风险,但其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责,存在监管盲区,造成公共卫生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通过诉前程序,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卫生防疫风险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1年1月20日收集到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查。经调查发现,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辆段(以下简称包头车辆段)负责呼和浩特铁路局运营的所有终到列车和部分途径列车集便器的清理维护工作。包头车辆段在对列车集便器日常维护清理过程中,虽然做了一定的防护和消杀措施,但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指导,消杀处置措施不到位、不彻底,无法做到彻底杀灭可能存在的病媒生物,且化粪池中的排泄物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收集后随意排放到当地的城镇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公共卫生感染。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未履行相关职责,存在监管盲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

  2021年3月16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辖区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列车集便器可能存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隐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列车集便器的消杀和处置工作,全面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履职整改,对具体负责列车集便器单位的装置吸污密封装置及作业区域二次消毒等环节开展监督,防止装置内污染物外泄和污染,并按照每季度每对列车至少一次的频次,对列车卫生间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地面清洗无积水,集便器性能良好、无破损、无积便,卫生防疫风险隐患得到进一步管控。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跟进监督,针对呼和浩特铁路局某单位在铁路集便器收集排污过程中由第三方清运单位随意向市政管道排放的不规范行为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停止违规排放,积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处置方式,加强列车卫生间的卫生管理。为提高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搭建协调沟通平台,将地方政府处置相关问题的经验和做法与该单位做了有效沟通,促使相关单位做好管内旅客列车集便器的消毒消杀规范操作工作,并将其作为疫情防控期间常抓不懈的工作重点,提升卫生服务质量,预防传染病传播,保障公众卫生健康。

  【典型意义】 

  公共卫生安全预防治理,讲求“防”“治”结合,从长远角度看,对病媒生物预防至关重要。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综合运用诉前磋商、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铁路卫生监管部门,研究制定防控处置方法,最大限度减小病媒生物因管内旅客列车排泄物处置不当而产生的威胁与隐患,将病媒生物的危害传播可能性降到最低,该案的办理,不仅解决了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公益损害热点问题,健全完善了铁路出行管理措施,同时也细化完善了疫情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消除了卫生安全风险隐患,为构建社会综合治理的安全防护大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养殖企业违规处置动物尸体及医疗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养殖企业监督管控 无害化处理

  【要 旨】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随意丢弃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和医疗废物,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对动物尸体和医疗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处罚相关责任人,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4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迎宾大道与唐呼线交汇处西约500米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死因不明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数十具,尸体正在自然腐烂,现场恶臭扑鼻,同时在周边丢弃着大量医疗废物,形成两处较大的动物尸体、医疗废物丢弃点。

  【调查和督促履职】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对该线索立案后,积极开展调查,并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右前旗分局进行了诉前磋商。

  2020年5月21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右前旗分局分别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涉案违法行为人对丢弃死羊和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其依法处罚;建议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右前旗分局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会同察右前旗农牧和科技局对丢弃动物尸体和医疗废物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建议两部门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与全旗各乡镇建立日常联络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加强对辖区内养殖企业的监管,防治死因不明动物污染环境,共同协调维护好铁路安全区及周边生态环境。

  两个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均高度重视,当天联合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第一时间确认了丢弃动物尸体及医疗废物的责任单位,针对涉案公司未按规范流程无害化处置动物尸体,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未按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处置的问题,责令该公司清理厂区周边的动物尸体和医疗废物,要求其在厂区内建焚烧炉或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运送至指定处置地点集中无害化处置。同时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在整改现场及时开展监督,确保涉案公司在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察右前旗分局的督促下,清理了厂区周边的动物尸体和医疗废物并全部运送至指定处置点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周边的环境污染隐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随意丢弃畜禽尸体和医疗废物,不仅侵害了铁路交通安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和医疗废物还有可能造成周边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及空气污染,对铁路线沿途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在保护铁路交通安全的同时,兼顾关系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坚持以服务保障大局为着力点,认真调查核实固定证据,查清案涉环境污染的具体表现以及行政机关具体监管职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充分履职,促成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形成保护合力。同时建议在全旗范围内建立日常联络制度,规范制度落实,加强对辖区内养殖企业的监管,杜绝类似问题再发生,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管,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七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辆段周边消防隐患危害铁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隐患   综合治理

  【要 旨】 

  铁路检察机关针对威胁铁路安全生产的废品收购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依法向铁路沿线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铁路外部环境重大安全隐患,并带动解决铁路周边环境治理难题,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基本案情】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辆段(以下简称包头车辆段)检修基地墙外建有一个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废品收购点,院内堆放着大量塑料、纸箱、废旧轮胎、电线电缆等易燃物品,与该段检修厂房、动客车停留铁路线以及相关铁路设施仅一墙之隔,严重威胁铁路和相关设施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7月,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收到包头车辆段移送案件线索,反应该单位场区外部存在安全隐患。包头车辆段紧邻包兰线,作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最大的动客车检修整备基地,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经检察机关初步调查发现,包头车辆段检修基地墙外建有一个面积约2000平方米的废品收购点。院内堆放着大量易燃物品,与动客车停留线以及相关铁路设施仅一墙之隔。2017年以来,该废品收购点连续发生过3起火灾,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该段检修基地和停留的动客列车安全,铁路运输和铁路设施安全受到威胁。

  为确保铁路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侵害,2019年11月,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同年12月6日,依法向该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法定职责;搬迁清理该废品收购点,整治危害铁路的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生产,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跟进监督,协同昆都仑人民政府组织的昆河镇、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责任单位,集中开展对辖区内铁路沿线废品收购点的摸排清理行动。2020年1月13日,在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整治下,上述废品收购点被清理拆除,彻底解决了该铁路站段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为根本解决辖区该区域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与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协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铁路周边影响铁路安全隐患的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开展全面排查专项行动,共排查出几十处彩钢房、塑料大棚、防护栅栏等铁路沿线安全隐患风险点。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掌握的风险点对铁路周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共计拆除26处,安全面积1085平方米,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其余风险点进行了全面加固处理,当地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铁路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履行护路联防监管责任,推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大规模的铁路沿线外部环境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从根本上推动解决了大量铁路外部环境重大安全隐患和周边环境治理难题,消除了威胁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为加强铁路运营安全、推进平安铁路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案涉及铁路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问题久拖不决,解决难度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当地政府共同形成解决铁路安全隐患的公益保护合力,对切实保障铁路安全生产,促进社会综合治理都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牙克石至满归铁路线上跨线侵限危害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交通安全  上跨线侵限  一体化办案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上跨线侵限危害铁路交通安全隐患,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督促推动地方政府与铁路企业共同加强护路联防工作,并持续跟进监督,切实保障“车轮上的安全”,为推动平安铁路建设、服务平安内蒙古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牙克石市辖区内乌尔旗汗镇牙林线(牙克石至满归铁路线,以下同)K70+685m、K69+777m、K71+465m有三处横跨铁路线路的上跨线及铁路线路两侧的混凝土与木质电线杆,位置在牙林线乌尔旗汗至岩山火车站之间,最近的木杆距铁路线路路堤坡脚3米。同时在乌尔旗汗镇牙林线K67+800m也有一处横跨铁路线路的上跨线及铁路线路两侧的木质电线杆2根,位置在乌尔旗汗火车站场内,最近木杆距铁路线路路堤坡脚4.5米。其中三处木质电线杆存在老化、腐朽、倾斜情况,一处两侧木杆没有拉线加固,存在上跨线安全隐患,危害铁路交通安全,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8日,海拉尔铁检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经过实地勘察发现牙克石辖区内确实存在上跨线侵限隐患,遇有大风、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老化、腐朽、倾斜和未有拉线的木杆极易倾倒或折断后侵入铁路限界,其间上跨线脱落易侵入铁路限界,未清理或有效加固,严重危害铁路交通安全。5月25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怠于履行牙克石至满归铁路线上跨线侵限隐患监管职责对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两级院抽调骨干办理案件,5月27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向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辖区内的上述共四处铁路线路两侧的电线杆进行清理,并与相关单位协商解决线路铺设问题,排除上跨线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同时,落实铁路沿线区域护路联防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按片负责,做好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经派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召开现场协调会,呼铁检察机关督促推动地方政府与铁路企业沟通,督促责任机关对涉案线杆线路确权整改。

  同年7月23日,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书面回复查明了铁路线路上跨线侵限隐患的事实,并令有关企业按照权属整顿,涉案线杆线路逐一整改完毕。呼铁检察机关积极跟进监督,确认该四处横跨铁路线路的上跨线已经清理整改,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已经彻底消除,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得已解决。

  【典型意义】 

  上跨线侵限问题是典型的铁路外部安全环境隐患,该案对铁路交通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拓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机制优势,坚持两级院上下一体联合办案,整合办案力量、技术装备等办案资源,发挥分院与基层院各自优势,提升办案合力。在依法监督中,加强与行政机关、铁路企业和相关主体的沟通协调,注重释法说理,明晰职责划分,推动护路联防工作,消除铁路交通安全隐患,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九 

  正镶白旗星耀镇轻硬质飘浮物侵入铁路保护区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交通安全  轻硬质漂浮物 公开听证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板材、彩钢瓦等轻硬质飘浮物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隐患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动解决铁路交通安全隐患。在制发检察建议前检察机关召开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通过释法说理,听取多方意见,达成了共同维护铁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车轮上的安全”的共识。

  【基本案情】 

  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星耀镇人民政府管辖内集通线上行K195+600m,距离铁路线路路堤坡脚50米处,龙王庙村有一座文化戏台,修建于2011年,底部为砖体结构,棚顶为彩钢板,由于常年使用以及风吹日晒的原因,房顶易掉落及坍塌,存在轻硬质飘浮物侵入铁路安全范围的风险,威胁铁路交通安全。

  集通线上行K195+700m,距铁路线路路堤坡脚10米处,有一处小井房,存在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情形,且未进行任何加固处理,影响铁路交通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该线索进行了现场勘查,查明戏台属于惠民工程,由政府出资筹建,因缺乏专项维修资金,导致年久失修,彩钢顶棚上多处锈迹斑驳腐蚀严重。且此处较为空旷,处于风口位置,如果受到自然因素或外力影响,轻硬质飘浮物侵入铁路线路,会对行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1年6月2日对星耀镇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更好地厘清职责、落实责任促进问题解决,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1年6月8日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集宁区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铁路单位代表等作为听证员,星耀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参加。进一步明确星耀镇人民政府存在监管缺位,怠于履职情形,并建议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星耀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落实联防护路责任,督促相关责任人对彩钢板房进行加固,并排查整治辖区内铁路沿线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积极配合铁路企业做好铁路安全监管工作。

  2021年8月6日,星耀镇人民政府函复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明确了积极的整改方案,申请15万元维修经费,专项经费到位后,积极投入问题整治,并于8月底,完成全部隐患治理工作。

  8月31日,经检察人员现场核实,星耀镇人民政府对龙王庙村文化戏台进行了加固,更换了看台房顶,小井房屋顶材料更换成了瓦片,涉案彩钢面积共计830平方米已全部整改完成,威胁铁路交通安全隐患已经消除。

  本案中,为督促行政机关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与星耀镇人民政府沟通,协助星耀镇人民政府推进工程进度,协调铁路企业同星耀镇人民政府进行对接,完成项目评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促进项目顺利结项。

  【典型意义】 

  彩钢瓦等轻硬质飘浮物侵入铁路线路逼停火车,已经成为威胁铁路交通安全的常见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强化与行政机关、铁路企业的沟通协调,注重释法说理,促进各方达成了共同维护铁路交通安全,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共识。检察建议引起了有关部门对年久失修工程的高度重视,将维修专款纳入公益性财政奖补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多方合理,促进问题的解决,督促行政机关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实现了社会治理价值最大化,是“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的积极实践。

  案例十 

  包兰线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铁路交通安全 粉尘污染 第三方评估验收

  【要 旨】 

  铁路检察机关针对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向铁路沿线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铁路重大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化肥厂工业废料(煤渣)存储覆盖不足,设置的围挡防尘网开焊脱落(防尘网高约10m,长约200m),极易被风吹落到铁路线路上,影响铁路安全。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及时消除了铁路外部环境重大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7月,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收到铁路职能部门的案件线索,反应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境内铁路沿线外部存在安全隐患。经过调查核实,包兰线上行110Km+200m-111Km+000m,距线路北侧约40米处,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化肥厂沿铁路线路堆放大量工业废料(煤渣)虽设置了围挡,但没有采取有效密闭、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如遇大风等强对流天气,造成周边严重的空气污染,且该厂废料(煤渣)周边围建的防尘围栏开焊脱落(防尘网高约10m,长约200m),极易被风吹落到铁路线路上,影响铁路交通安全。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作为铁路沿线属地管理政府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铁路站场和当地环境污染,危及包兰线列车行车安全,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由于乌拉山化肥厂于2017年1月份已经停产,企业负责人一时难以联系,为积极推进解决该铁路外部环境重大安全隐患,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多次采用诉前磋商、联席会议、移送隐患影像资料等方式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反馈相关问题。2018年8月29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治扬尘污染,全面保护和改善乌拉山化肥厂周边大气环境,清理整治该厂开焊脱落防尘围栏,消除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维护铁路交通安全及秩序。检察建议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检察建议内容得到落实整改,检察机关协调当地政府统一整改方案,由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国土、城管等部门召开乌拉山化肥厂周边环境整治现场推进会议。通过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点对点攻克难题、面对面消除风险,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积极整改,清理整治行动共动用工程车辆3332车次,填埋废渣11万方,拆除防尘网1960延长米。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探索组织第三方验收,对整改效果进行专门评估验收,经实地走访跟进监督,乌拉山化肥厂周边大气环境污染得到明显改善,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得以消除,治理效果显著。

  【典型意义】 

  铁路交通安全事关国家财产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铁路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着眼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司法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磋商,充分发挥诉前程序实现司法最大化,督促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开展护路联防,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促进形成长效协作机制,彻底解决和消除威胁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的重大隐患,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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