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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边境罕达盖苏木草原、林地、湿地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边境草原林地保护  长效机制  公益保护大格局

  【要旨】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恢复。督促政府牵头整治,建立长效机制,为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机制保障。

  【基本案情】 

  2021年初,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2002年以来,呼伦贝尔市禾牧阳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人任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非法占用大量退耕还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沼泽地等,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耕种;2016年至2019年,呼伦贝尔顺天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任某某实际控制)在新巴尔虎左旗罕达盖苏木退耕地等地块,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耕种。(涉案地块距离中蒙边境2公里,距离两国界河哈拉哈河蒙古国段3公里。)十余年来,上述公司累计非法占用草原1.44万亩、林地7600亩、湿地370亩。长时间、大面积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威胁中蒙两国边境地区生态环境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作用,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的专门办案组。2021年4月5日,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做细做实调查取证,发挥智慧助检作用,用无人机航拍取证,邀请生态环境方面的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门论证。

  2021年5月12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主体采取科学专业的措施恢复被违法破坏的草原林地。收到检察建议后,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座谈会,专门研讨论证,确定整改方向。2021年5月14日,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制定《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整改工作方案》,成立了旗长为组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科局等相关行政机关责任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改措施与责任分工。

  2021年7月11日,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回复检察建议称,涉案2.2万余亩草原、林地、湿地违法耕种行为已被责令停止;1.44万亩受损草原、370亩受损湿地以“人工种草、封山育草”方式进行恢复;7600亩受损林地造林计划于2022年10月前完成,截至2022年底,将分阶段验收,确保植被恢复成果。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建立草原、林地长效监管机制。新巴尔虎左旗林草局牵头制定《新巴尔虎左旗森林草原开发与保护管理办法》,新巴尔虎左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新巴尔虎左旗耕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护林员、草原管理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一揽子保护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三检合一”办案机制优势,拓展案件线索发现渠道,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侵权行为主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效能最大化。该案督促政府履职、牵头整治,促使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公益保护大格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督促整治美利林区沙漠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沙漠环境保护  跨区域协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内蒙古检察机关与宁夏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协作,督促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探索赔偿新方式,跨区域保护林区沙漠生态环境,促进问题解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宁夏中卫市某企业于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违法将造纸废液倒入内蒙古腾格里沙漠美利林区内,污染面积达180亩,严重破坏林区沙漠生态环境。经查,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持续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阿拉善盟检察分院通过央视媒体报道发现,宁夏中卫市西北方向16.5公里处腾格里沙漠美利林区内有总面积约180亩的黑色粘稠污染物。阿拉善盟检察分院于2020年5月2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多次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明黑色粘稠污染物系宁夏中卫市某企业违法倾倒的造纸黑液。2003年至2019年,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作为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美利林区沙漠污染问题存在监管缺失的情形。2020年6月30日,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分别向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美利林区沙漠污染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修复治理受污染的沙漠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多次赴现场实地调查。阿拉善盟行署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污染现场开展调研指导,与宁夏中卫市人民政府就相关工作进行协商,督促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及时跟进监督,加强与宁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对接沟通,支持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2020年12月17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与宁夏中卫市人民政府、宁夏中卫市某企业签署《中卫美利林区沙漠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明确将林区产生的生态效益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1年3月12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依法裁定确认了该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目前宁夏中卫市某企业已完成柠条、花棒等灌木种植177亩6.8万株。

  【典型意义】 

  2019年内蒙古阿拉善盟与宁夏中卫市、甘肃武威市三地检察机关签定《关于建立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实施意见》,共同保护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本案是建立协作机制后办理的首例跨境协作林区沙漠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阿拉善盟检察机关与宁夏中卫市检察机关密切协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使政府与相关企业积极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发力,积极探索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大黑河河道内违法修建滚水坝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洪安全  公开听证

  【要旨】 

  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私益相冲突,人情法理相交织,行政机关推进整改确有困难,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以公开听证的方式释法说理,缓解行政机关整改阻力,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基本案情】 

  2016年,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梨花镇东壕赖村设立“壕赖富民旅游区”。村集体和部分村民未经审批,共同出资修建了五条用于营造水景观的滚水坝和两个配套的公共卫生间,滚水坝、公共卫生间均建在大黑河的河道管理线范围内,五条滚水坝涉及河道长度约854米,公共卫生间距离北侧管理范围线最近处约3.8米,建筑面积约260平方米,严重影响了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理。2020年9月24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踏查、无人机航拍、调取河道划定手册等方式,查明违法修建的滚水坝、公共卫生间等构筑物、建筑物位于黄河一级支流——大黑河河道管理范围线内,卓资县水利局作为辖区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影响行洪安全行为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2020年12月10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向卓资县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卓资县水利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限期拆除辖区河道管理范围线内违法建设的滚水坝、公共卫生间等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畅通河道,消除行洪安全隐患,将河道保护和管理职责落到实处,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

  2021年2月3日,卓资县水利局回复称,已拆除了2条滚水坝及公共卫生间,但彻底拆除剩余3条滚水坝对村集体旅游项目影响甚大,当地村民不理解,行政机关履职存在阻力。

  为进一步了解卓资县水利局未全面落实整改的症结,充分听取民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到位。2021年6月9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检察长亲自主持,邀请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被建议行政机关、自治区水利厅河湖管理办、村民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被建议行政机关代表陈述了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难的原因,村集体代表充分说明情况并表达了意见和诉求,自治区水利厅河湖管理处从防洪度汛、对下游生态影响等方面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听证会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积极跟进监督,卓资县水利局压实责任,做通群众思想工作,在整改宽限期内将涉案5条滚水坝全部拆除,确保了当地行洪安全。

  【典型意义】 

  洪水无情,万勿轻心。针对社会公共利益与村民个人经济利益冲突的问题,河道管理、洪水影响评价又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特点,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广泛听取各方诉求和意见,明晰权责、分清是非,通过全面释法说理,推动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履职到位,破解公益保护“老大难”问题,彻底消除了持续五年之久的行洪安全隐患,对于凝聚各方共识、促进河道治理、保障行洪安全有重要意义。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草原林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促进领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其全面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推进行业治理。通过个案办理促进行业领域治理,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化综合治理,以案件办理促进社会治理的实践样本。

  【基本案情】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2019年以来,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等旗县区相关行政机关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将违法开垦的林地、草原确权为耕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现象较为突出。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2019年全年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07件,存在将非法开垦的林地、草原确权为耕地案件43件,占比40.2%,违规确权土地697亩。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2019年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8件,存在上述情形的案件12件,占比66.7%,违规确权土地257.18亩,其他旗区也不同程度存在上述情况。按照《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鄂府办发〔2014〕90号)规定,违法开垦的土地不能确权。该非法开采“合法”确权行为,导致非法开垦的草原、林地被合法耕种,严重破坏了草原、林地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过程中发现,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等旗县区相关行政机关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时将违法开垦的林地、草原确权为耕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1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核查,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对土地违法确权行为怠于履行管理、协调和指导职责,导致将非法开垦的林地、草原违规确权为耕地,破坏林地、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4月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违规确权问题及时整改;严格依法履行对全市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职责。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检察建议列出的违法确权案件逐一进行核查,对乌审旗、鄂托克旗涉及违规确权的地块逐户逐地块核实整改。同时,开展专项调查,对鄂托克前旗43件土地确权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的确权位置、面积进行调整予以公示。针对核查发现问题及监管漏洞,制定《加强各旗区土地确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旗区土地确权工作指导,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关系着保护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对非法开采“合法”确权问题督促行政机关部署专项调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又推动行政机关部署开展专项调查,建章立制,填补监管漏洞,规范土地确权工作,有效保护林地、草原生态环境资源。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草原保护  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

  【要旨】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后,行政机关应急处置和代履行的费用应当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范围,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基本案情】 

  2018年5、6月期间,赵某某、冯某某等六人商议合伙做废机油生意,在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温更镇草原上挖坑,将购买的104.23吨废机油倒入坑内储存,导致254.19吨土壤受到危险废物污染,260余平米草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后赵某某、冯某某等六人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但涉案废机油仍未得到及时清理,草原环境持续受到损害。为防止废机油对草原的污染进一步扩大,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乌拉特中旗环保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了应急处置,清理了废弃机油和污染土壤。

  【调查和诉讼】 

  判决生效后,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将办理的赵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件线索移交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0日对赵某某、冯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日发布公告。

  鉴于行政机关已经采取了应急处置,2021年5月7日,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某、冯某某等六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行政机关代履行的清理处置费用、污染场地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0万元;共同承担鉴定费用30.4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18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等六人共同赔付清理处置费用、污染场地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0万元及鉴定费用30.4万元,并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乌拉特草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生态系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污染环境、破坏草原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对涉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案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的“三检合一”办案机制优势,实现查办公益诉讼案件的最佳效能。持续深入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为保护草原生态系统不断贡献检察智慧与力量。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物种刺萼龙葵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外来物种入侵  跨区域协作

  【要旨】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办理外来物种入侵公益诉讼案件,应积极开展跨区域协作,强化风险预防、协同配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把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纳入政府统一规划,实现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刺萼龙葵为茄科茄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原产于北美洲,具有适应性强、繁殖、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具有高度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严重抑制其它植物生长,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误食可引起严重的肠炎和出血,果实可致牲畜死亡,危害农业生态和畜牧业发展。在我国被列为境内限制传播的检疫杂草。科尔沁右翼前旗境内的刺萼龙葵主要通过道路运输和河流传入,在农田、草场、林地、荒滩荒地及公路两侧生长蔓延。2016年,科尔沁右翼前旗刺萼龙葵入侵面积已经达到5万余亩。2020年10月,科尔沁右翼前旗境内中南部乡镇,刺萼龙葵危害等级已由1级轻度发展到2级中度,入侵面积达到35万亩。科尔沁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和科技局、归流河镇人民政府等9家行政单位对刺萼龙葵入侵的问题,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治理措施,但由于治理难度较大、资金投入不足、系统治理及联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没有有效遏制刺萼龙葵传播蔓延的趋势。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11日,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白城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关于强化科尔沁草原跨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向兴安盟分院移送线索。兴安盟分院将该线索交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办理。

  2020年11月11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对该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11月20日召开刺萼龙葵专项治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向9家行政单位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向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

  2021年3月5日,兴安盟检察分院牵头组织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兴安盟林草局、兴安盟农牧局以及高校生物学专家召开了外来入侵物种刺萼龙葵专项治理整改推进会。2021年3月27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科尔沁右翼前旗2021-2023年外来入侵物种刺萼龙葵毒害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旗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专项治理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保障治理工作投入,采用人工铲除与化学防治相结合、集中治理与长期治理相结合、遥感监测与地面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截止目前,科尔沁右翼前旗共投入专项资金累计237.9万元,铲除刺萼龙葵37.94万公斤,治理草原深处刺萼龙葵2.26万亩,有效遏制了刺萼龙葵的蔓延。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将境内刺萼龙葵治理情况向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民检察院通报。

  【典型意义】 

  外来物种入侵传播速度快、面积广,同一外来物种入侵广泛存在于多个行政区域,检察机关应强化“共同体”意识,深化协作配合,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两地检察机关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的典范。通过“公开听证+公开送达”的方式,凝聚多方共识,调动各行政单位积极履职的能动性。积极落实公益诉讼重大案件汇报制度,向被监督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抄送检察建议并向当地党委政府专题汇报,有力推动外来物种入侵问题解决。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上游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湿地保护  磋商  凝聚保护合力

  【要旨】 

  检察机关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的理念,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被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被监督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建立湿地保护长效机制,实现“当下治”和“长久治”有效结合,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地处大兴安岭西麓,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内,面积36891亩,湿地公园内山峦叠嶂、松林密集,风光秀美。当地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上游部分地区存在大量违法堆放农药化肥、废弃机油桶的情形,且湿地上游4024亩土地被改变用途进行耕种,导致上游河流多个水坝不能保障生态流量,严重影响莫和尔图国家湿地公园蓄水量,破坏了湿地公园周边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案件线索,于2021年8月24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踏查、询问核实等方式,确定公益受损事实。将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旗分局、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鄂温克旗农牧和科技局作为被监督主体。

  为了推动各行政机关齐抓共管,合力解决存在的问题,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组织行政机关进行案件磋商,明确各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其认领问题;同时,促使三个行政机关针对管辖区内湿地保护问题,共同制定了《鄂温克旗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协作共管。

  2021年8月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旗分局和鄂温克旗林业和草原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9月10日,向鄂温克旗农牧和科技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及时查处湿地上游堆放农药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科学处置危险废物;科学评估莫和尔图湿地公园上游河流生态流量,对湿地公园上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严格管控,确保湿地公园生态用水需求;加强对全旗各农场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建立整治违规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长效机制,确保生态安全。

  各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落实沟通协作机制,实质性解决了废弃物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及湿地上游非法占用农用地影响生态流量保障等问题。

  【典型意义】 

  湿地保护问题牵涉多个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需要共同推进社会治理,构建长效保护机制。“面对面、零距离”的案件磋商能够畅通沟通机制,推动行政职能部门认领问题、依法履职,相互协作配合,促使由一个行政机关难以单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抓手,整合多方力量,共同探讨解决方案,推动行政职能部门高效全面整治,建立湿地保护行政执法配合协调机制,形成长效保护合力。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诉某煤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天然草原  生态修复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原则”,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涉案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份,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未经审批,从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布日雅特嘎查村民处承包土地用于采煤排土,致使94.42亩天然草原遭到严重破坏。2011年4-7月份,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未经审批,再次从科右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村民处承包土地用于采煤排土,致使63.05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经内蒙古质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论证,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占用草原及耕地,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及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66.80万元。

  【调查和诉讼】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朱某某、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0年9月29日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正义网发布公告。

  2021年1月27日,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66.80万元的一倍惩罚性赔偿133.60万元。

  2021年3月25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方面展开论证。2021年5月11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生态修复费用66.80万元的一倍惩罚性赔偿133.60万元。

  案件判决后,霍林郭勒市某煤业公司全额支付了各项赔偿款项,并表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典型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贯穿于祖国北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始终。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内蒙古检察机关提出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运用《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提高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法律震慑,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翁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修复  第三方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在打击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可以支持政府委托第三方对被损害草原林地先行治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违法行为人追偿,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还青山绿水于人民。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翁某某等人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金桥村进行火区治理过程中,超出批复面积非法占用耕地204.38亩、林地31.9亩用来排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原平煤五家矿三井/一井火区灭火专项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11)280号)以及翁某某与金桥村签订的协议书的规定,灭火工程完成后翁某某等应承担土地恢复治理义务,但翁某某等人未对涉案土地进行有效恢复治理。经鉴定,涉案采坑区和排土区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将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案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翁某某不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0年9月21日,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翁某某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次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办案过程中,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政府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回填、整治,共回填土方272万立方米,涉及修复费用1405.53万元。

  2021年6月10日,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25日,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2021年9月14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翁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判决其与合伙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支付修复费用1405.5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权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持续时间长、破坏面积大。面对亟待修复的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督促支持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对生态环境及时修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持续存在。对于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的支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关修复费用,从司法层面为生态环境修复保驾护航,真正实现“谁破坏、谁修复”,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三检合一

  【要旨】 

  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应充分发挥“三检合一”办案优势,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民事责任作为刑事被告认罪悔罪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督促责任主体主动缴纳草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和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3年期间,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情况下违法进行露天采煤,造成采煤区域草原植被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系统功能丧失。经鉴定,该公司采矿破坏草原186.03亩,修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所需费用760.54万元,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490.70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0年8月5日,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以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7日对该公司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刑事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对被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公司愿意承担被破坏草原的恢复治理义务,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5月28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复非法占用破坏的186.03亩草原生态环境或承担760.54万元的修复费用;赔偿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490.70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5万元。2021年8月31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

  截止目前,锡林郭勒某煤业有限公司已支付了490.70万元的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和5万元的鉴定费用,对被破坏草原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 

  内蒙古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民事监督案件、行政案件均由公益诉讼部门办理的“三检合一”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办理非法破坏草原林地公益诉讼案件,应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认罪认罚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将审查起诉职能与恢复性司法相结合,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修复、保护等职能作用,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聚合效应,破解公益损害“轻刑化”与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实现公益保护效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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