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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兴安盟检察分院对李某江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盟林草局、社区组织代表等5人担任听证员,兴安盟林草局、乌兰浩特市林草局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听证。
本案是该盟首例采用“劳役代偿”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1年1月,李某江在科尔沁右翼前旗某林地内以投放毒饵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雉鸡13只、铁爪鹀30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雉鸡、铁爪鹀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9月1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江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李某江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经相关部门鉴定,价值共计12900元,兴安盟检察分院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听证会上,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重点对事实认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以及适用劳役代偿的法理、理念及实践探索进行了阐释。社区代表对当事人经济状况进行了介绍,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表对巡护林草劳役代偿的方式、责任和相关义务进行说明。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认真进行评议并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探索实施以劳役代偿方式进行生态保护,比实施单纯经济惩罚更有利有效,同时也充分彰显了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当事人李某江表示自愿接受“以劳代偿”承担非法狩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参加听证会的兴安盟林草局副局长谢晓文表示,检察机关对李某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充分考虑当事人经济现状、执行能力以及办案效果,以护林护草的劳役代偿方式履行民事责任更具教育意义。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今后将与检察机关一道,协同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保护好生态环境。
作为听证员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良表示,检察机关就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案件处理方式听取当事人以及社会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司法为民的温度。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检察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