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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时间:2019-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24日,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来某某、樊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近年来全市药品安全领域案值最大、销售范围最广、影响较大的一起案件,也是鄂尔多斯市检察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国家相关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成立山东心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灌装品名为“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的药,并通过建立六级代理模式,由被告人来某某、樊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销售,销售金额高达5825.3万元,销售范围涉及全国20多个省区。被告人宣称案涉“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可以治疗痤疮、粉刺等皮肤疾病,修补痘坑痘印,是纯中药制剂、祖传秘方,无激素无添加,适合老人、儿童、孕妇各类人群使用。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案涉药品为假药。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并经鄂尔多斯市医学会专家论证,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药含有甲硝唑、氯霉素、氯倍他索丙酸酯等多种药物成分,长期不当使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来某某、樊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安全。本案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坚决惩处打击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助力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定站位,同时通过庭审,提高了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公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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