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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检察机关创造多项“首个” 全力做好公益诉讼工作

时间:2019-08-06  作者:宗艳  新闻来源: 【字号: | |

  锡林郭勒盟草原面积17.96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89.85%,是华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锡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细化工作措施,创新方式方法,多项举措走在全区甚至全国前列。为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优势,制定出台了《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2018年—2023年)》,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构筑万里绿色长城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全国首个“消协”+“检察”消费维权中心 

  为进一步建立多元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锡林郭勒盟消费者协会大胆创新,与锡林郭勒盟检察院共同创建了全国首个“消协+检察”的消费维权中心,真正地为消费者营造了放心的消费环境。 

  据了解,锡林郭勒盟消费者协会和锡林郭勒盟检察院于2017年11月中旬就开始着手建设“消协+检察”维权中心,经过几个月的精心准备,2018年2月10日,“消协+检察”维权中心正式成立。 

  “消协+检察”维权中心在消费者协会和12315受理的投诉案件中,筛选出一些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或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主管部门出现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况,维权中心将此类案件上报至检察院,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查询函,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消协+检察”维权中心成立后,两部门发挥联动、协助执法的有效机制,集中解决消费维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全区首例保护荒漠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6年10月2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首例保护荒漠草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对穆瑞和采石场等九家企业非法采石采砂行为未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草原监管职责。 

  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苏尼特左旗穆瑞和采石场等九家采石采砂企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采石采砂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针对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草原监管职责。被告苏尼特左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以苏左草监字(2015)57号复函回复。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4日、5月31日采取不同形式督促其履行职责,但至提起诉讼前其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草原植被遭到破坏,一直未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6月30日,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对该旗穆瑞和采石场等九家企业非法采石采砂行为未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依法继续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当日即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人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苏尼特左旗生态保护局对该旗穆瑞和采石场等九家企业非法采石采砂行为未依法履行草原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的理由成立,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三、全区首个草原生态检察局 

  2017年12月,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积极筹备建立草原生态教育保护基地,目前,已正式投入使用。该基地总面积90平方米,内容涉及阿巴嘎旗概况;阿巴嘎旗珍稀、珍贵野生动植物;保护草原、合理利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流程;检察机关在保护草原生态中的职能等六个部分。其主要功能就是提高公民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意识,树立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警示并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进一步履职。 

  2018年4月23日,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草原生态检察局受理旗森林公安移送的韩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这是该院草原生态检察局自成立后办理的首例破坏草原生态资源案件。阿巴嘎旗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的同时同步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草原生态检察局作为专门办理涉及草原生态资源案件的“三检合一”的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办理与之相关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全面加强对草原生态领域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履行惩治破坏草原生态的刑事犯罪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为草原生态资源保护保驾护航。 

  四、全区首个“微信检察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简单易用的微信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沟通工具,锡盟检察分院顺应形势,充分利用互联网+检察这一模式,2018年5月,在全盟设立“微信检察室”,积极打造指尖上的为民平台。 

  该平台从锡盟检察分院到各嘎查(村、社区),建立四级微信检察室工作群,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采取层级报送的方式,对有价值的问题和信息线索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转办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核实情况后,进行答疑解惑或结果反馈。 

  平台建立后不久,苏尼特右旗检察院“微信检察室”收到牧民群众的举报,反映其草场生态环境被破坏并长期无人管理。该院民行科检察官接到信息后迅速行动,及时来到现场勘查,并对草场周边的牧户进行了走访。在牧民群众所反映的草场范围内,四处堆放散落着大量的生产、生活垃圾,同时还有大量牲畜尸体,所到之处空气污浊,散发着阵阵的臭气。民行检察官在充分掌握了草原被破坏的实际情况后,及时向该草场所属的赛汉塔拉镇人民政府下达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赛汉塔拉镇政府收到苏尼特右旗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成工作组,会同旗动物防疫站和旗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对涉事草原周边的环境进行了清理和整治,对牲畜尸体进行了硝化处理,避免了动物疫情的传播。在苏尼特右旗检察院的督促下,经过赛汉镇政府和相关单位共同努力,草原环境焕然一新,恢复了草原生态面貌。 

  该平台的建立,能够促进检务公开,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有助于收集和调研宣传民事行政案件、控告申诉等各类工作信息,最大限度地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人民群众支持检察工作的热情,促进全盟各项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目前已完成了微信检察室在锡林郭勒盟基层院全覆盖。 

   五、全区首个“公益守护人驿站” 

  为持续推动高检院、自治区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指导意见》的深入落实,2018年9月,锡盟检察分院结合新形势下全盟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实际,决定建设“锡林郭勒检察机关公益守护人驿站”,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目前,12个基层院中有11个完成了公益守护人驿站的建立工作。全盟共建立了50多个联系点、聘任了170多名联络员,悬挂公益诉讼守护人驿站标识和相关职能标牌,统一设置举报箱、联系卡、监督栏等,公示举报联系方式,力争公益守护人驿站在锡林郭勒盟12个旗县(市)区及所辖苏木乡镇全覆盖。 

  六、全区首个无人机巡查队 

  为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生态检察职能,经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向多伦县政法委提议,整合装备力量,组织县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组建全区首家“生态保护无人机巡查队”,护航美丽多伦建设。 

  2019年3月26日,“生态保护无人机巡查队”进行第一次巡查试飞。遥控、起飞、航行、拍摄……十余台无人机正式上岗,这是多伦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无人机+公益诉讼线索收集模式,首次使用无人机航拍技术进行巡查。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大多涉及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破坏农林地等,动辄涉及成千上万平方米的土地,取证对象面积广,体积大,加之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取证困难难度高,使用传统拍摄方法,难以满足公益诉举证的需要。使用无人机不仅可以克服地理条件限制,更直观地掌握森林、草原、矿山等生态环境的现状、位置,还可以对重点区域进行定点监控和定点拍摄,达到更及时更准确掌握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被侵害情况。 

  七、全区首个保护生态教育展厅 

  建设生态文明,检察机关责任重大。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建设了全区首个“检卫山河 察护明珠”保护生态教育展厅,为生态检察工作再添新举措。 

  “检卫山河 ” 即检察机关护卫祖国山河之意,此处的山河不仅指社稷安稳,还引申为壮丽秀美的山河绿碧,生态平衡。“察护明珠”,即以洞察聪慧之眼,细心呵护着草原上的明珠“七个湖泊”美丽的多伦诺尔,同时主题以检、察二字起始,呼应多伦检察院这一建设主题。该展厅共分为四个展区,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展示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还原生态破坏现场,生动诠释了多伦检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彰显了生态司法保护成效。 

  展厅的建设,充分契合了该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全力打造美丽多伦创新了司法保护模式,让检察机关进一步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打击生态犯罪的利剑,并通过该展厅充分发挥教育宣传和警醒作用,营造人人助力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八、全区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改判案 

  2018年春节刚过,众多媒体披露东乌珠穆沁旗辖区内四千余只百灵鸟被捕杀,锡盟检察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对该案件线索高度重视,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及时向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发出督办函,要求东乌旗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办案专班,并由该院检察长任组长。 

  百灵鸟被毒杀案件发生后,东乌旗检察院高度重视快速成立由民行、公诉部门骨干力量组成的专案组,及时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取证,并多次召开与侦查机关的案件讨论会,派员到吉林长岭县摸排涉案人员财产情况。 

  东乌旗检察院已于2018年5月22日向东乌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某某、郝某、王某赔偿国家财产损失、赔偿生态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2017年12月20日,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三人将苜蓿草籽和克百威配置的约60斤重的毒饵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灵鸟栖息地,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处路东500米草滩内,造成4484只百灵鸟被毒杀。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蒙古百灵3735只、角百灵165只、短趾百灵584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野生动物折合经济价值共计395.97万元。 

  2018年5月22日,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向东乌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 王某庆等三被告人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连带赔偿生态经济价值损失43.28万元;3.承担评估鉴定费1.2万元;4.责令三被告人在旗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对于三被告人毒杀4484只百灵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判决结果向分院民行处汇报,在分院的支持下,东乌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5月11日,锡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涉诉百灵鸟价值为395.97万元,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三被上诉人赔偿涉案鸟类被毒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对于本案的办理,锡盟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坚持严惩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并重,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司法救济,又向社会宣传了生态保护的理念,是强化我盟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维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平衡的生动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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