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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协会简介

时间:2014-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协会是全区各级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的检察官自愿组成的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行业性组织,为全区性的社团法人。内蒙古检察官协会的前身是内蒙古检察学会,批准成立于1993年2月。1997年2月,按高检院要求,经自治区民政部门批准,更名为内蒙古检察官协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地址在自治区检察院。现有团体会员29家,个人会员800余人。

  协会的组织机构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协会名誉会长由自治区检察院原检察长张鹤松、王尚罗、邢宝玉担任。会长由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担任。副会长由韦亚力、张敏、李茂林、郑锦春、曲云清、杨卫平、岳世光担任。秘书长由王传红担任。

  协会的组织机构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自治区院专职委员、副厅级检察员,各盟市地区院检察长,自治区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担任。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协会的主要职能:1.制定检察理论研究规划, 通过重点课题制等方式组织协调全区检察理论研究活动;2.对优秀调研理论研究成果进行奖励,营造检察人员参与检察理论研讨、开展检察调查研究的氛围;3.发展和创新论坛活动,定期邀请法学名家进行专家讲座;4.编辑《内蒙古检察》刊物,推动全区检察理论研究和调研成果的转化;5.组织、推动协会与其他学术团体、学术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6、发现和培养全区检察系统理论研究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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