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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被害家庭身边的一缕阳光
时间:2018-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太感谢党、感谢检察院了。”姚某某紧紧握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野的手,激动地说。7月30日,姚某某与妻子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送上一面锦旗。

  

  现年52岁的姚某某原籍河南,几年前来到科尔沁区工作生活,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2017年底,因琐事与同事张某某发生口角,随后两人发生推搡,张某某拿高压锅打了姚某某左侧肋部一下,致使姚某某左侧第7、8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名下无财产,无赔偿能力。姚某某受伤至今,治疗费用花尽全部积蓄还欠下外债,无法工作,家庭因本案陷入贫困。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核实这一情况后,认为姚某某的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提请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救助。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向姚某某发放救助金3万元,及时缓解了姚某某家的困境,让姚某某在受害后第一时间感受到司法正义,感受到党和国家的阳光雨露。

  现年72岁的李某某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陈某某的母亲,儿子因交通事故丧生后,李某某失去生活希望和支柱,生活难以为继。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救助。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向李某某发放救助金3万元。

  “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连着司法关爱。”在司法救助工作中,通辽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探索,注重实效,积极开展救助工作,2016年至今,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0件,救助当事人97人,发放救助金212.59万元。以实际行动强力推进国家司法救助阳光透明、公正有序开展,保障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切身利益,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