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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二十条》中学习“三个规定”

时间:2024-03-11  作者:  新闻来源:自治区检察院检务督察处 【字号: | |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在“三个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

在近期引起社会热议的法律题材影片《第二十条》中,有一些情景恰恰符合“三个规定”所要求的记录报告的情况,一起来学习。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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