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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啃老”为视角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

时间:2023-02-01  作者:自治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叶青  新闻来源:无讼 【字号: | |

啃老的由来


三十而立是中国的古训。然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受种种因素影响,很多年轻人却立不起来,这一社会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成年子女,即年满18周岁以上,从法律上来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付出,争取自己的生活条件,或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但是,常见的情况是,父母在孩子成年后,仍然给他买房、买车,花费大额的钱财。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是自愿的,我们应尊重。但是很多情况下却并非如此,父母可能没有能力帮助孩子去追求高品质、高质量的生活,或高额的消费;此时,如果孩子还强行要求父母付出,就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这种做法是不认可、不提倡的。


啃老的现状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一般性法律规定,到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而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现在的《民法典》,均可见一斑。但是,近年来,在我国步入老年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的情况下,不仅一般的赡养得不到保障,还出现了啃老这一社会病态,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数据显示:当下有30%的年轻人靠啃老生活,高达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


地方立法禁止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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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啃老没有规定,只是规定了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那么,十八周岁以上,父母仍然供养和资助子女,是否都是啃老,也要分情况而论。

山东、河北等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具有负担抚养义务。如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资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但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资帮助,子女强行索要的,父母有权以子女侵害父母的民事权益为由予以拒绝,甚至起诉法院,保护自己权益。


对啃老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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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老是个社会问题,需要的是社会的综合治理。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宜生硬地介入复杂的家庭问题;只有出现侵害父母权益的啃老问题时,才予以规范并加以调整。

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为道德问题立法,法律管起了亲情问题,是小题大做,而且有公权侵入私域的嫌疑。

误解为:虽然多地地方立法都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拒绝,但这仅仅是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权利,而非对所有啃老行为的禁止。因为,老年人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老年人同意,则不存在任何问题。


纠纷如何解决


以前 ,被啃的父母即便有怨言,通常也无可奈何。现在,法律将为这些被啃父母撑腰,让他们有权对啃老的子女说,这无疑是符合社会现实的。子女啃老,父母可以以自己的民事权益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从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来看,禁止啃老值得肯定,但是却存在界定难执行难的问题,实践中不好操作。而且,啃老问题,大多时候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家庭对簿公堂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子女占着父母的房子不走,父母可以打一个物权官司,让他腾退(排除妨碍);也可以把房子还给父母(返还原物);如果占着父母的钱,则要看是否构成侵占或者盗窃,根据具体行为来追究子女的刑事责任。


最高院对啃老的态度


2022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件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案例二就为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最高院通过这件指导案例及时回应了这一社会问题 ,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需要,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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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关系上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关系是生活扶助关系。超出这个界限的索取在法律层面得不到支持,父母可以拒绝。

地方立法禁止啃老的规定,主要功能在于价值引领,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细化和扩充,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符合民法典中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值得肯定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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