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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丨记我眼中的公诉人

时间:2020-08-11  作者:周雪慧  新闻来源: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 【字号: | |

 

  “当我们每一次出庭时,代表的都是国家公诉人的形象,在法庭上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状况,只有我们在庭下的时候努力做好各方面的万全准备,在法庭上才可以应对好预料之外的事情。”每次开庭前都会听到检察官这么对我说,我一直都没有理解其中的意思,直到那一次开庭。  

  那是一起职务侵占案,案由是一名村财务人员朱某以工程款的名义为由重复支取费用并存入自己的账户,检察院提前介入。我一度认为这次出庭会比较顺利,该交代的犯罪嫌疑人在留置期间都交代过了,提审的时候他也表示了愿意认罪认罚,对起诉的罪名也并无异议。检察官却叮嘱我在法庭上会有各种状况发生,必须时时谨慎、事事小心,一丝一毫都不能放松。 

  终于到了开庭的时候,“1+1+1”阵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代表国家对朱某提起公诉。我环顾了一下法庭,发现旁听席间坐着很多人。法官在宣布法庭纪律后对被告人进行一些常规审问,被告人朱某话也不多说,总是问一句答一句。 

  检察官展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明知道村里已于2007年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还在2011年以支付该工程款的名义向该村支部报账支取人民币25万元,并且存入其个人账户内,这个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 

  朱某辩解称:“这25万元是我预留支付给某集团开发商的房款,不是我侵占的。”这时我有点懵了,在提审时他并未提到过关于该房地产公司的事情。他接着说道:“2000年左右的时候,村里和这个集团开发商签房屋建筑协议,当年房款并没有结清。后来签订的这个工程所支付的款项原本都是应该支付房款的,工程款结清以后,我就准备用这笔钱(25万)支付房款,只不过用得是工程款的名称,我并没有侵占。”我心里暗惊,他是想借着房款和工程款来回倒腾的名义来强行解释这25万的去处。 

  检察官展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明知道村里已于2007年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还在2011年以支付该工程款的名义向该村支部报账支取人民币25万元,并且存入其个人账户内,这个行为已构成了职务侵占。  

  朱某辩解称:“这25万元是我预留支付给某集团开发商的房款,不是我侵占的。”这时我有点懵了,在提审时他并未提到过关于该房地产公司的事情。他接着说道:“2000年左右的时候,村里和这个集团开发商签房屋建筑协议,当年房款并没有结清。后来签订的这个工程所支付的款项原本都是应该支付房款的,工程款结清以后,我就准备用这笔钱(25万)支付房款,只不过用得是工程款的名称,我并没有侵占。”我心里暗惊,他是想借着房款和工程款来回倒腾的名义来强行解释这25万的去处。 

  检察官干脆利落地讯问到:“你是什么时候离职的,也就是从哪年开始不再担任村里财务员的?你不担任财务员后是谁接你的职务?” 

  朱某答道:“我是从2016年不再担任村财务员职务的,是李某接手了我的工作。” 

  检察官又紧接着道:“你已于2016年离职,你就应该在那个时候把手上的所有关于村支部的钱款以及账款和新一任的报账员交接清楚,不论是房款还是工程款,手里不应该再留存村支部的账款,而现在已经是2020年了,你并未做任何的交接手续,那笔钱在你的个人账户中已经长达5年之久,也并未告知村支部相关人员,这就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的行为。” 

  检察官又紧接着道:“你已于2016年离职,你就应该在那个时候把手上的所有关于村支部的钱款以及账款和新一任的报账员交接清楚,不论是房款还是工程款,手里不应该再留存村支部的账款,而现在已经是2020年了,你并未做任何的交接手续,那笔钱在你的个人账户中已经长达5年之久,也并未告知村支部相关人员,这就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的行为。” 

  法官在检视过所有书证物证及听取证人证言后,准备传集团负责人出庭时,被告人突然说道:“不用了,我认罪认罚。”至此,案情已然十分明了,对被告人起诉职务侵占罪名的控诉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只等着法院最后的判决。 

  休庭后,我问过检察官怎么会注意到某集团房款的事情,还记录下了联系方式。他笑了笑说,不止是记录了某集团房款的事情,还有在村里和朱某有过往来的项目都留意过,特别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金额往来都留有凭证。 

  庭审虽然结束了,但我的思考却并未停止:案件无大小,任何一个案件在庭审阶段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变数,只有在办案过程中“责任+担当+细心+谨慎+专业素养”,考虑更加周全,才能在法庭上应付各种状况。真的是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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