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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检察精神---检察职业良知的外化

时间:2015-01-14  作者:  新闻来源:兴安盟检察分院 【字号: | |

  有人说“为什么偶有检察官误入歧途,执法不公、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归根结底,因为他们的心中没有给良知留一片沃土。” 

  何谓“良知”,早在战国时期孟子就提出:“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明代阳明子在他的《传习录》中也说:“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於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可见良知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是人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道德理念。 

  检察官的职业良知是什么?它是社会要求的、检察人员认同并践行的、于无形中规范、制约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和日常生活言行的善良意志、法制思维和正义感。它是我们确保执法为民的基础,也是尽心履职的基本底线。有良知就有敬畏之心,就能知荣辱、守道德,就能尽职责、不懈怠,就能让浩然正气始终存于心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机关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曹建明检察长对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提出了“坚定理想信念、执法为民、捍卫法治、坚持公平公正、清廉如水”的五个基本要求。 

  “知难而进、自强不息、允公允能、激浊扬清”的兴安检察精神,正是这种检察职业良知的外在体现。它体现了我们对检察事业的忠诚与执着,彰显了我们惩恶扬善的正义感和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当我们把这种职业精神深植于我们的内心,我们便会为这份事业不畏艰难,不畏险恶,挺身而出,担当我们的职责,捍卫法治的尊严。 

  兴安检察精神为我们如何做好检察工作,如何规范和制约我们行使检察权和日常生活言行善良意志及法制思维和正义感提出了要求。它不但是一种精神,更是我们职业的准则,作为兴安检察的一员当我们恪守这份精神,在心中培育这份沃土,那些“寂寞”与“清贫”又算得了什么?当我们严格遵循这一职业准则,那些徇私枉法、贪赃腐败必然遁形,当我们秉承这样的职业道德,我们必然收获心灵的慰藉和人民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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